(2013)禹法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XXX与孙成法、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张延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孙成法,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张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1222号申请人XXX。被申请人孙成法。被申请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延春。申请人XXX因被申请人孙成法等人欠款未付,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四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车辆、债权、股权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窦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