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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501号申请人:谢吕祥。申请人:马文君。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谢吕祥与申请人马文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吕祥与申请人马文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马文君因本起损害赔偿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5168元、误工费96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三轮车修理费500元、施救费400元,上述费用合计27948元,由申请人谢吕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马文君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96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1320元、三轮车修理费500元、施救费400元,合计22120元;在交强险外的医疗费51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合计5828元,由申请人马文君承担50%的责任即2914元,由申请人谢吕祥承担50%的责任即2914元;申请人谢吕祥一共赔偿申请人马文君25034元,款于2013年12月4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