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区民特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赵学敏与吴思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学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区民特字第00072号申请人赵学敏,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赵学敏要求宣告吴思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吴思英,女,193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吴思英系赵学敏的母亲。2013年4月1日,吴思英突发“脑溢血”被送到大坪三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额叶脑出血;2、肺部感染;3、脓毒血症等。现赵学敏认为吴思英不能言语,意识不清,特申请宣告吴思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学敏为其监护人。审理中,经赵学敏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吴思英的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吴思英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2、被鉴定人吴思英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鉴定结论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做出,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赵学敏为吴思英的成年子女,可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吴思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学敏为吴思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