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特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特字第00036号申请人黄某甲。被申请人黄某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黄某甲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甲申请撤回申请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甲撤回申请。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继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