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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春、王从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王从听,柳兵峰,陆忠仕,王传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高春,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王从听,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柳兵峰,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陆忠仕,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元一名城B区。被执行人:王传二,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高春、王从听、柳兵峰、陆忠仕与王传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传二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