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初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胡光富与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民人谷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富,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民人谷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0529号原告胡光富,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海忠,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树,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民人谷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自强,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富诉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民人谷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光富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胡光富负担。审 判 长 曹柏鹏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人民陪审员 史慧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