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玉生与赵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生,赵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生,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赵壮,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生与被执行人赵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赵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玉生1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给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无民一初字第01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