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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龚某某、廖宗卫、覃甲、王某某、覃乙、李��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刑初字第120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嘉刑初字第12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某;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廖宗卫;199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8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0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覃甲;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罚金���民币3千元;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覃乙;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越,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1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廖宗卫、覃甲、王某某、覃乙、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廖宗卫、覃甲、王某某、覃乙、李某某及辩护人李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6日9时许,嘉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华亭派出所等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对嘉定区华亭镇华亭村星桥970号被告人龚某某及冯永祥(另处)夫妇经营的无证废旧布料收购点进行依法取缔。在执法过程中,被告人龚某某及龚万连、龚万绿、冯艳容等人谩骂、推搡执法人员,拦截执法车辆,抢夺已被扣押的废旧布料,造成执法中断。被告人廖宗卫、覃甲、覃乙、王某某、李某某及谭代俭、方绪伟、李志常、牟方伟(均另处)等人闻讯赶至现场并参与起哄闹事、谩骂推搡执法人员,继而采用扔矿泉水、砖块、持木棍殴打等手段暴力抗法,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引发大量人员围观,宝钱公路被堵塞约半小时。参与执法民警王某、特保队员詹甲在执法中受伤,经鉴定王某构成轻微伤,詹甲构成轻伤。另外,参与执法人员张某、王海龙、叶明龙、朱成明、黄美义、叶新龙、杨林根、周士林、周家龙、吴洪明等十余人软组织挫伤。被告人龚某某、覃甲、覃乙、王某某、李某某同日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廖宗卫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廖宗卫、覃甲、王某某、覃乙、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詹甲、詹乙、沈某某、秦某某、徐某、郝某某、王某龙、叶甲、黄某某、叶乙、杨某某、周甲、周乙、吴某某、朱甲、朱乙、金甲、严某、印某、金��、赵某某、王某友、洪某、汤某某、单某某、王某坚、徐某、韩某某、肖甲、肖乙、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鉴定书,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相关告示、决定书、扣押清单、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龚某某、廖宗卫、覃甲、王某某、覃乙、李某某的有关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某、廖宗卫、覃甲、王某某、覃乙、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廖宗卫、覃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宗卫前罪所判的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以及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龚某某、廖宗卫、覃甲、王某某、覃乙、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二、被告人廖宗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零六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零六天;(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三、被告人覃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五、被告人覃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六、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布依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