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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赵成红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红,王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赵成红,现住第八屯村。被执行人王���明,现住东湾村。本院在执行人赵成红申请执行王振明(2012)万民初字第878号判决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万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万民初字第87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