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赵成红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红,王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赵成红,现住第八屯村。被执行人王���明,现住东湾村。本院在执行人赵成红申请执行王振明(2012)万民初字第878号判决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万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万民初字第87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