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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国震、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震,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中行终字第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国震,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林,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该镇纪检书记。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国震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轵城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国震、被上诉人轵城镇政府委托代理人葛清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轵城镇政府于2008年9月22日给张国震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此证件,张国震应当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张国震以邮寄方式向轵城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后,轵城镇政府已经口头答复不能履行职责,张国震方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60日期限尚未届满,驳回张国震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更正。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智忠审判员  任秀娥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生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