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医院与狄建周归还欠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医院,狄建周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淮安市淮阴医院,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唐业勤,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狄建周。原告淮安市淮阴医院诉被告狄建周归还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明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市淮阴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建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淮安市淮阴医院诉称:被告狄建周因交通事故于2011年7月23日入住被告医院治疗,2011年11月4日出院,共计花医疗费54572.65元,尚欠1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医疗费10000元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狄建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3日,被告狄建周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淮安市淮阴医院治疗,2011年11月4日出院,共花住院医疗费54572.65元,已经缴纳44572.65元,尚欠10000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供费用证明、费用清单予以证实,被告狄建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狄建周受伤入住原告淮安市淮阴医院,原告淮安市淮阴医院已对被告狄建周进行了救治,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狄建周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淮安市淮阴医院医疗费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狄建周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费用在被告支付案件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明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