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1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易丹与韩志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丹,韩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170-1号申请执行人易丹,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号。被执行人韩志刚,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7)天民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6100元,执行费140元,合计162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志刚的银行存款162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