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刑初字第0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秦允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允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宿城刑初字第07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允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0年11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1年6月17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决定所外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3)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允雷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允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秦允雷在宿迁市宿城区乐百福超市、波司登男装等店,采取硬推店门把手拱入的方法,多次进入店内盗窃财物,涉案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6988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1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楚街波司登男装店内,盗窃该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70余元。2、2011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新园小区东门新园门诊内,盗窃门诊办公桌抽屉内现金人民币50余元。3、2011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楚街水星家纺店内,盗窃该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店内一床三合一七孔被、一床宝宝绒床垫。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50元。4、2012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楚街爱儿健服装店内,盗窃该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5、2012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楚街波司登男装店内,盗窃该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50余元。6、2012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楚街水星家纺店内,盗窃该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10余元。7、2013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国泰广场北门今世缘国缘加盟店店内,盗窃该店储物间内九五之尊香烟3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0元。8、2013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楚街南门东侧德友便利店内,盗窃该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1765元及软中华香烟4包、硬中华香烟6包、九五之尊香烟4包、红利群香烟8包、白利群香烟6包、软玉溪香烟8包、金一品香烟6包、黄鹤楼香烟6包、紫南京香烟8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10元。9、2013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国泰广场西门新华医院厨房内,盗窃该厨房内一只内有15公斤煤气的煤气罐、大电饭锅一个、十块大饼。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10、2013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楚街南门西侧乐百福超市内,盗窃该超市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和柜台内的7包软中华香烟、12包杂牌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75元。11、2013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国泰广场西门丁老头零食店内,盗窃该店内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12、2013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通和桂园南侧大田园超市饰品店内,盗窃该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13、2013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通和桂园南侧大田园超市茶叶店内,盗窃该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14、2013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中豪国际星城西门宏达安防电子有限公司店内,盗窃该门面房办公室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15、2013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金鹰购物广场北门阿英煲饭店内,盗窃该饭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798元。16、2013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秦允雷进入宿迁市宿城区金鹰购物广场南侧时尚男装店内,盗窃该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110元及一个“阳光时尚”牌黑色手包。经鉴定,被告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另查明,被告人秦允雷于2013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允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丁某等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被偷物品明细、被盗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被告人秦允雷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秦允雷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允雷于2010年4月19日凌晨进入宿迁市宿城区楚街南门西侧乐百福超市内,盗窃该超市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允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允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允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允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秦允雷退赔违法所得,返还本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俊玲代理审判员 韩 峰人民陪审员 徐士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蕊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