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7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上海睿绸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睿绸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恒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777-2号原告上海睿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小康路34号3楼207室。法定代表人金贞女。被告高密市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办姚前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秀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睿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日13日以(2013)高商初字第7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的房屋。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密市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阚家镇双羊社区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