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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2月18日以已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在诉讼期间提出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聪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