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兰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兰刑初字第6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3)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勇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6日至2013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人郭某向兰溪市潘某中医内科诊所提供其获取的深圳市弘恩医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文件,并伪造了深圳市弘恩医药有限公司委托人的授权证明,骗取了潘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郭某明知自己并无中药饮片的生产、加工资质,仍擅自将中药材自行加工后,装入标示生产单位为深圳市古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将40余种共480余批次中药饮片销售给兰溪市潘某中医内科诊所,价值达70000余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郭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的证言,深圳市弘恩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文件资料、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申通快递详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兰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兰溪市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涉嫌犯罪按键移动术、立案申请表、立案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及物品清单、扣押审批表、扣押决定甘肃、扣押物品清单)、深圳市弘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43份、药械购进质量验收记录、现场照片、浙江省兰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标示深圳市古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酒山茱萸等中药饮片的复函、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深圳市弘恩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场检查笔录、情况说明、销售清单等、潘某中医诊所普通药品处方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兰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书、潘某、郭某的辨认笔录等,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生产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中药饮片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唐肖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