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泰安市鑫盛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方忠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泰安市鑫盛源物资有限公司,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方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泰安市鑫盛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宝星,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浩,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霞,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翠萍,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方忠。再审申请人泰安市鑫盛源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方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0)泰山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泰安市鑫盛源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王西珍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