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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佘╳灵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佘X灵滥伐林木案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北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X灵,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13)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X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X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4日至9月9日,被告人佘X灵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位于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西流村八卦屯“大岭”上其自种的桉树。经柳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鉴定,被告人佘X灵砍伐的树种为速生桉,立木蓄积量为38立方米。被告人佘X灵于2012年1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佘X灵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佘X灵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佘X进的证言,相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柳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现场查验报告、被告人佘X灵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佘X灵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佘X灵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佘X灵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继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屈晓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