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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2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拓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拓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承担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沙东审 判 员  乔秀萍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祁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