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周执字2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东阿嘉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沈艳俊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嘉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沈艳俊,吴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周执字227-2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嘉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付崇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沈艳俊,女,汉族,淄博市周村。被执行人:吴振海,男,汉族,淄博市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阿嘉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艳俊、吴振海返还财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艳俊、吴振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淄民三终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方力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