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5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红宣与西安福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宣,西安福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577-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宣,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福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宣与被执行人西安福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红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执行中,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西安福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福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红宣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