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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杨建银与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银,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6-1号原告:杨建银。委托代理人:刘杰,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龙。本院在审理(2014)旌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杨建银与被告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叶龙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A796**)。原告杨建银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辰居路(辰居苑)、面积为140.25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丘(地)号:权0012598)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龙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A79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显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