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杨建银与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银,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6-1号原告:杨建银。委托代理人:刘杰,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龙。本院在审理(2014)旌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杨建银与被告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叶龙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A796**)。原告杨建银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辰居路(辰居苑)、面积为140.25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丘(地)号:权0012598)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龙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A79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显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