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严成玉与李金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成玉,李金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616号原告:严成玉,男。委托代理人:谢长文,汉族。被告:李金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成玉与被告李金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成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成玉负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