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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00577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3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武检刑诉(2013)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光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0日至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武陵区朝阳路与紫菱路交汇处的西南角方向的一处民宅内开设赌场,并安排有昌军和“老绍”(身份不详)进行放哨,设置监控显示器用于观察赌场外的进出口通道的安全,随时通过对讲机与在赌场外面放哨的人员进行联系,在该处以打二十元一炮,抓三个“鸟”的“转转麻将”形式每天组织二十余名参赌人员予以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三万余元。2013年10月27日,公安干警从现场将被告人刘某和放哨人员胡某某及参赌人员卢某、于某甲、郭某某、刘某某、于某乙、王某某等人抓获,缴获赌资人民币共276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条,证人于某甲、卢某、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于某乙、胡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照片,武公(北)决字(2013)第1504、1990、3381-3386、34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抓获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杨绍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唯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