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汤景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冷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跃辉,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汤景元,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汤景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汤景元向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8720元,利随本清(利息按借据约定利率计算)。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景元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新 春审判员 周 新 华审判员 曹��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胜 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