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志蓉确认劳动关系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志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志蓉。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志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