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6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6734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盛才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盛才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6734号原告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汤家华,。委托代理人林若洵,江苏林若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燕银,女,汉族,1975年1月24日生,,住本市浦口区。被告盛才勤,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才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宋文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