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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绍兴三禾服饰有限公司与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三禾服饰有限公司,陈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717号原告绍兴三禾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勇虎。被告陈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三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三禾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三禾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绍兴三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培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