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周民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53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