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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邓小屿与刘忠文互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屿,刘忠文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邓小屿,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渺,郴州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忠文,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原告邓小屿诉被告刘忠文互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人民陪审员谢小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小屿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忠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小屿诉称,2001年原告在桂阳县原城郊食品站院内购买了一套旧住房。2007年经桂阳县规划局批准,同意原告旧房改造,旧房地皮面积为187平方米。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了《地皮换房协议书》,被告利用原告的地皮建造七层楼房,共14个套间,原告占4个半套间,并由被告为原告办理每套房子的相关手续(国土证、房产证、契证),承担一切房产手续费用。但是,房屋建成后,被告却拒绝为原告办理房产手续,原告自行办理了房产手续,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所支出的费用11355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邓小屿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身份;3、地皮换房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违约,未为原告办理房产手续的事实;4、办理房产手续的收据两张,拟证明原告为办理房产手续共交纳费用112400元。被告刘忠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对原告邓小屿提交的证据1、2、3、4进行审查核实,认证如下: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1年原告在桂阳县原城郊食品站院内购买了一套旧住房。2007年经桂阳县规划局批准,同意原告旧房改造,旧房地皮面积为187平方米。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了《地皮换房协议书》,被告利用原告的地皮建造七层楼房,共14个套间,原告占4个半套间,并由被告为原告办理每套房子的相关手续(国土证、房产证、契证),承担一切房产手续费用。但是,房屋建成后,被告却拒绝为原告办理房产手续。后原告自行办理了房产手续。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办理房产手续所支出的费用11355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07年8月30日签订的《地皮换房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受法律保护。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原、被告所签订的《地皮换房协议书》的约定为原告办理房产手续,构成违约。因原告已自行办理了房产手续,无需被告继续履行,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为办理房产手续所支出的费用。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办理房产手续所支出的费用113553元的主张,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原告为办理房产手续支付了手续费1124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产手续费112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忠文支付原告邓小屿为办理房产手续所支出的费用1124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邓小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71元,由被告刘忠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文斌审 判 员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志远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