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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9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牟静秋诉李坚林、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静秋,李坚林,曾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907-1号原告牟静秋,女,回族,住柳州市。被告李坚林,男,汉族,现住柳南区。被告曾云,女,汉族,现住柳南区。本院在审理关于牟静秋诉李坚林、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静秋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调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静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56.50元,保全费2058元,由原告牟静秋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沈 昊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念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