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9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牟静秋诉李坚林、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静秋,李坚林,曾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907-1号原告牟静秋,女,回族,住柳州市。被告李坚林,男,汉族,现住柳南区。被告曾云,女,汉族,现住柳南区。本院在审理关于牟静秋诉李坚林、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静秋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调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静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56.50元,保全费2058元,由原告牟静秋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沈 昊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念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