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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永鸣、李伟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吴永鸣,李伟建,洪国良,陈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89号原告: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丽。被告:吴永鸣。被告:李伟建。被告:洪国良。被告:陈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鸣、李伟建、洪国良、陈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5元,由原告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亚东代理审判员  高文丹代理审判员  包金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