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阚志明与戴志华、黄国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志明,戴志华,黄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阚志明。被告:戴志华。被告:黄国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阚志明与被告戴志华、黄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阚志明负担。审判员 顾一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