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某。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梅某某,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日泰皮鞋店店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容环征决字[2012]第400241号垃圾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2760元,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某陂容环征决字[2012]第400241号垃圾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