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亚卫实业有限公司与白斗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亚卫实业有限公司,白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41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亚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耀帅,系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白斗亮,男,1957年8月17日生(农历),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亚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惠民二初字第403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亚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斗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