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重庆奔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安运输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奔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安运输分公司,重庆三立机械化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431号原告重庆奔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李家沱大桥北桥头青龙嘴,组织机构代码73983300-0。法定代表人李长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安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57号。法定代表人袁子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三立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8楼。法定代表人蒲体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奔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安运输分公司、重庆三立机械化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奔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奔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奔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1元,减半收取1045.5元,由原告重庆奔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