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翁菊云、童仙美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菊云,童仙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翁菊云。申请人:童仙美。委托代理人:周学军。申请人翁菊云、童仙美要求宣告童寿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童寿溪,男,194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茭道镇胡宅垄村倪家新村路10号,系申请人翁菊云丈夫,申请人童仙美父亲。童寿溪于2012年11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脑部受伤后至今不能走路,吃饭要喂,脑子不清楚,衣服不会穿,小便解裤子上,讲话不清,大部分听不清讲什么,难以与他人建立有效交谈。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童寿溪外伤所致智能损害(重度),与2012年11月8日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请求依法确认童寿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童寿溪患有脑外伤所致智能损害,目前无言语能力,不能建立有效交谈,不能完成指令性动作,也不能用书写来表达其意愿,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庭审中,经协商,确定童寿溪的儿子童子清为童寿溪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童寿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童子清为童寿溪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廖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