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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行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邢书功与河南省环保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书功,河南省环保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行初字第246号原告邢书功。委托代理人赵邦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环保厅,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庆义,厅长。原告邢书功诉被告河南省环保厅信息公开案,本院2013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书功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