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廖翠容、程六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翠容,程六梅,胡元朋,胡朋欢,贾啟升,胡巨政,孙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廖翠容,女,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程六梅,女,192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胡元朋,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胡朋欢,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贾啟升,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泥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胡巨政,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孙学军,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廖翠容、程六梅、胡元朋、胡朋欢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啟升、胡巨政、孙学军给付赔偿款125716.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志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