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简阳民初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周忠辉与汤兵勇、蔡林、张银、付忠义、王蒋东、李文杰、樊梦唏、王园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辉,汤兵勇,蔡林,张银,付忠义,王蒋东,李文杰,樊梦唏,王园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简阳民初字第3583号原告周忠辉,男,汉族,1997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周盛根,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邱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兵勇,男,汉族,1994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蔡林,男,汉族,1994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张银,男,汉族,1993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付忠义,男,汉族,1994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王蒋东,男,汉族,1994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李文杰,男,汉族,1999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李飞,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樊梦唏,女,汉族,1998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樊明,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王园园,女,汉族,1992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辉诉被告汤兵勇、蔡林、张银、付忠义、王蒋东、李文杰、樊梦唏、王园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忠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