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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度民初字第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8-12-17

案件名称

539王卫健与陈利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卫健;陈利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度民初字第0539号原告王卫健,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周同、吕峰,江苏南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红,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健诉被告陈利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90元,由原告王卫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