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传亮与郑金岑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亮,郑金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亮,男,193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绍荣,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传亮女儿)。委托代理人:王红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金岑,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贾环,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郑金岑之妻。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传亮因与被上诉人郑金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7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文伟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