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行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张合礼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合礼,济南市人民政府,张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行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合礼,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朱延银,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如杰,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文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华礼,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全忠,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合礼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张合礼与被上诉人张华礼虽然是兄弟关系,但张合礼没有证据证明争议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其父母所有,其拥有继承权,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因此,上诉人张华礼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就争议的土地为张华礼颁发历城集建(93)字第173611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极峰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单 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