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张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79年3日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芝,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艳芝在枣庄市峄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阴平分社的存款14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