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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山市民众众力热能有限公司与麦少波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民众众力热能有限公司,麦少波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545号原告:中山市民众众力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法定代表人:何武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明荣,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少波,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原告中山市民众众力热能有限公司诉被告麦少波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少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蒸汽合计价值430945元。依约定,被告应于次月5日前付清上月蒸汽费,但被告对前述期间的蒸汽费没有依约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蒸汽费4309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确认书1份。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经营的厂房供应蒸汽,被告向原告支付蒸汽费。2013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内容为:“本人麦少波拖欠中山市民众众力热能有限公司蒸汽费合计430945元。因本人所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的简易厂房【土地证号码为中府国用(2005)第易08**××号,厂房没有办证】闲置且无人管理,本人同意将厂房和空地全部委托中山市民众众力热能有限公司管理和无偿使用,期限到该厂房被拍卖、转让等处理完毕为止,从签订本确认书起算。”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蒸汽费,原告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求。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拖欠的是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蒸汽费,双方约定每月蒸汽费于次月5日前结清,逾期付款则按月5%计付利息,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逾期付款利息有约定。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蒸汽费430945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确认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蒸汽费的支付期限进行了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本案中,在从2013年7月31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蒸汽费至今的充分准备时间内,被告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应向原告支付蒸汽费430945元外,还应向原告赔偿其逾期付款所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逾期付款利息进行了约定,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麦少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民众众力热能有限公司支付蒸汽费4309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民众众力热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民众众力热能有限公司负担1028元,被告麦少波负担7609元(该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伟审 判 员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汪 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