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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康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阳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1月1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2013年12月2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3年12月6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黎晓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康某与失主张洪林一同入住阳朔县阳朔镇心悦酒店602号房间,同日3时许,趁失主睡着之机,被告人盗走失主放在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9100元。阳朔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已退还了失主的损失,获得了谅解,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某与失主张洪林一同入住阳朔县阳朔镇心悦酒店602号房间。同日3时许,被告人看见失主的放在床上的钱包内有大量现金,遂趁失主睡着之机,将该钱包盗走,并连夜逃至桂林市明园饭店310号房间入住。当日8时许,被告人在桂林市明园饭店310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民警人赃俱获。所扣押赃款人民币9100元已发还给失主。失主张洪林于2013年4月21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失主张洪林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康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获得失主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亦系初犯,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仕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况任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