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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张泽新等不服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新,王新喜,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27号原告张泽新,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城南乡。原告王新喜,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城南乡。被告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晓鸣,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新、王新喜不服被告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张泽新、王新喜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新、王新喜因不服被告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因纠纷已由双方在庭外协商解决,原告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新、王新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彭 萧审 判 员  李望保人民陪审员  谢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