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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少华与王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华,王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杨少华,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万军,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梨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梨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