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少华与王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华,王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杨少华,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万军,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梨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梨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