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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欧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旭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欧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旭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190号原告遵义欧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澳门路中段2号光达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4111577-X。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斌,贵州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明,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旭浩,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旭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欧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原告欧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德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