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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集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梁联盟、梁前槐与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联盟,梁前槐,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梁联盟,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凤珠,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峰,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梁前槐,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凤珠,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峰,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北区天凤路202号。法定代表人彭玉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联盟、梁前槐与被告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联盟、梁前槐负担。审 判 长  黄庆勇代理审判员  詹雪霞人民陪审员  周振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晨